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1、出租人违约责任:
(一)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3)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出租屋使用不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擅自转租、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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