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按原告的损失7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9969元。
原告王某在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工地做扳钳工。2007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从同方向的被告杨某摩托车刮擦,致使原告倒地头部摔伤。原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938元。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为工伤,经伤残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调解,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付原告13300元。原告获得工伤赔偿后,又以被告肇事人侵权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又向侵权人被告杨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中午吃饭时受伤获工伤赔偿
中午吃饭时受伤获工伤赔偿女保洁员在单位排队买午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保安员打伤,经过近两年的争议,终于在市一中院的调解下拿到了应得的4.5万元赔偿。2004年6月16日,从河北来京的小赵与北京保全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保洁员仅仅工作了12天,小赵在单
中午吃饭时受伤获工伤赔偿
女保洁员在单位排队买午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保安员打伤,经过近两年的争议,终于在市一中院的调解下拿到了应得的4.5万元赔偿。
2004年6月16日,从河北来京的小赵与北京保全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保洁员仅仅工作了12天,小赵在单位食堂门口排队打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单位保安员打伤,住院治疗42天。经海淀区劳动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物业公司以小赵事发不是工作时间为由始终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小赵的事故应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支付小赵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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