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获工伤赔偿再向肇事人起诉侵权获支持作者:司家宏陈玉春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按原告的损失7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9969元。
原告王某在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工地做扳钳工。2007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从同方向的被告杨某摩托车刮擦,致使原告倒地头部摔伤。原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8元。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为工伤,经伤残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调解,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付原告13300元。原告获得工伤赔偿后,又以被告肇事人侵权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又向侵权人被告杨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样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XXX年XXX月X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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