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故意被自行车撞,骑车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是有例外的情况,根据通说观点,若加害人故意侵权,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故意的,只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如果受害人碰瓷,那么骑车人完全不需要负责。但是如果骑车人本来就想撞他,他故意被车撞,那么此时骑车人还是需要负责的。
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从事以上活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危险物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那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加害方的免责事由
动物致人损害加害方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三项:
(一)受害人的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引起动物致害事实的发生,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比较明确的。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负责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是有效的,这样就可预先免除责任。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存在着预先免责的约定。但是,如动物具有某种危险恶癖,则动物的占有人负有告诫的义务,若其违反了这一义务,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我国民法上虽无该抗辩事由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习惯上看,亦应承认这一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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