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者取得权利税纳税证明书的时间和经济适用住宅所有票的发行时间为基准的。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以市场价格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应当将权利税纳税证明书、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转让合同等证明书交易给住宅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住宅管理局,办理所有权户即可。2、尚未居住5年的经济适用室,对尚未居住5年的经济适用室,政策规定不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入单价的价格出售给满足经济适用房使用条件的人。经济适用房满5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将经济适用房转变为普通的商品房。需要的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一套80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变成商品房的话,一般需要缴纳4万元的费用。国家还规定,未满5年就上市交易的,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虽然比较低,但是经济适用房的地理位置不是非常优越,交通不够便利,申请人在申请住房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个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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