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中,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如果所签订的附加协议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如果所签的附加协议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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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其具体规则如下:
1.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2.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房屋的住户,单位要尽量创造条件,可采取调换公有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3.对于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确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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