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居民“无钱治病、因病返贫”的现象,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过,仍有很多居民对这项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制度政策介绍
农村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主要对纳入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因特殊情况超过省定限价以上个人负担费用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通俗点说,就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充险,对其超过最高报销额度以上,需要参保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据了解,农村大病保险将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都纳入了大病保障范畴中,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
参保者若确诊为20种疾病中的一种,通常先由新农村合作医疗险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超过农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报销。经过二次报销后,困难农民还可以额外的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这样加起来,总报销的比例最高可达90%。
据了解,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报销流程如下:
1、救助的参保对象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将调查与核实的意见提交给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审的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意见与其他材料上报给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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