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纠纷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这类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首先,应当明确指出,劳务合同所确立的并非是纯粹的劳动关系,而更倾向于平等互利的合同关系;因此,当出现此类矛盾时,应该依据合同纠纷规则进行调整处理,而不必采用劳动仲裁这种更为严格的程序。
其次,劳务纠纷特指在劳务关系的存续期间内所引发的种种摩擦或争端,主要涉及到提供服务一方(往往称为劳动者)、接受服务者(即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
具体而言,这类纠纷可能涵盖了劳务报酬争议、因劳务活动导致他人损害的纠纷、以及因在履行劳务过程中遭受伤害而引发的系列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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