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物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理论范畴,尽管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保护却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既包括公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包括私法对物权的保护。前者如我国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后者如民法典,特别是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
(一)物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
全面列举了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法律还规定,侵害物权,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这一时效,则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二)债权保护方法
约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重作、更换。
法定之债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保护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理、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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