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保护原则是怎样的
(一)一体保护原则。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对所有的物权,不论其性质和内容如何,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即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在所有权中,不管是公有性质的所有权还是私有性质的所有权;在他物权中,不管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只要其是合法的物权,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一体保护是针对不保护而言的,其重点是所有权。强调一体保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对私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几乎不予承认,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保护。
(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对任何一种合法取得的物权都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针对物权保护的不平等而言的。在平等保护原则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平等;二是,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平等。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
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为公力救济。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这时,如果侵害人依物权人的请求为了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可见,物权人行使请求权而保护其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个重要方法。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物权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恢复物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行使,赔偿物权人因受侵犯而受的损失。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赋予物权合法的所有人关于物权方面的请求权利实现的,例如:
(一)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四)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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