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目前来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首先,制定合同的主体本身就是不具法律效力,比如当事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属于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担保的组织机构,比如学校、医院、银行、国家行政机关等,除了经国务院特批的国际组织可以进行贷款转贷这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之外。国际组织的下属分支机构,没有经过同意签订的合同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2.其次借助公司的身份为他人贷款投资等提供担保,但是没有根据公司的相应规定,也未通过相应的董事会股东投票决定。即便通过投票决定也超过了规定的金额,这样的情况签订的担保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公司的高层、董事等管理层人员不能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规定,合同担保时,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1.目前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形式。
2.绝对不可以使用或者是自行创造其他的担保的形式,使用其他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下也被视为无效担保合同。
3.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作为合同担保的东西。
比如对土地的所有权不可以进行抵押,但是农业耕地、住宅用地等土地的使用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进行抵押的情况除外。医院、学校、组织机构和公益机构的相关公共设施等不能作为抵押的东西。
4.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财产也不具备抵押资格,违法已被查封的财产也不能进行抵押。
5.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或者不能够转让的财产或权利也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
以上提到的禁止抵押的东西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担保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当然采用欺骗和诈骗的方式,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担保时间,担保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合同也是无效的:
1.在合同的担保期间,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时候担保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2.还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时间到期之后,担保人人的担保责任会自然消失,会产生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3.在很多的民事案件中,因为合同中并未写清楚关于担保人的担保形式,会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很大的风险。为了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和问题,在制定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担保方式方式和具体担保责任划分等内容。
二、哪些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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