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债权债务转让中需要通知担保人吗
在债权债务转让中,一般需要通知担保人,如果不通知担保人,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需要承担不通知担保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当法定情形发生时,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其中主要几种情况有:1、超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的;2、担保关系是由于欺诈,胁迫等非法方式形成的;3、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随意变更主合同的;4、未经担保人同意便转让债务的;5、主合同无效的,此时担保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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