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并且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价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后,房屋的出卖人履行合同是法律效力最重要的一种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发生一房二卖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发生一房二卖纠纷的解决方法有: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一个合同因无权处分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全文5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