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2-28 18:12:15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抵押登记材料有以下这些: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一、什么是房屋抵押登记

(一)房屋抵押登记的概念

所谓房屋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屋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房屋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简单来说,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房产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是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的,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房产抵押合同有效不代表已设立抵押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房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因此,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是有区别的,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项下的办理抵押登记义务,实际是违反了抵押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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