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过户是否纳税
时间:2023-06-18 10:53:59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夫妻离婚财产过户是否纳税?

房产过户属于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交税。

税类:印花5元。

费类: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按产价)、工本费20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财产过户要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费都特别的少,但是,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之前都得先到税务机关交了税费。具体的情况跟夫妻财产过户的性质有关,就好比说过户房产,过户机动车产生的税费种类,税收比例也不能一概而论。房产的过户是到房管局,而机动车的过户是到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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