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8年,花都女子林某意与比她年长7岁的刘某斌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就生育了女儿,夫妻感情也较为融洽。但在婚后第9年,儿子出生后,夫妻关系慢慢变得紧张起来。
据林某意控诉,丈夫怀疑她不忠,经常对她胡乱猜疑,2012年8月,刘某斌甚至将她强行赶出家门,不让她回家居住,夫妻两人分居两年多。分居期间,两个孩子被刘某斌带去给父母抚养。林某意多次想去探望孩子,却受到公公婆婆的百般阻难,不让她与孩子见面相处。
令林某意更为诧异的是,丈夫刘某斌竟然趁着她不在家中居住的这段时间,擅自将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转移到其父亲刘某标名下。林某意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公公明知她与丈夫关系恶化并且还分居,却仍然配合丈夫刘某斌将房子转移到他的名下,这属于恶意串通,丈夫的转让行为使房子无故归公公所有,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协商无果之下,林某意将丈夫和公公一同告到法院,请求判决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至丈夫刘某斌名下。
面对林某意的控诉,丈夫和公公则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们辩称,涉案房屋原本就是公公刘某标出钱购买的。在2000年左右,刘某标为了送给儿子一套婚房才购买了涉案房产,房产登记在刘某斌名下。而且,在2000年左右,刘某斌那时才刚结婚3年,根本就没有能力购房。
律师分析: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产是刘某斌于2001年花费12万余元购买的,其间他与林某意已经是夫妻关系,为此涉案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是由刘某斌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林某意与刘某斌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公公刘某标认为该房是由他出资购买的,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媳妇林某意也表示否认,法院为此不予采信。丈夫刘某斌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涉案房屋给其父亲刘某标,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刘某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离婚律师指出,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主是丈夫刘某斌,但他在处分该房产时,并没有经过其妻子的同意,属于无处分权人,而对于受让人其父亲刘某标来说,又不能证明转让协议系儿子和媳妇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此不能认定他是善意取得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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