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妻告夫案,妻子认为丈夫隐瞒实情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将丈夫与该房买主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取回房屋。
原告郎某诉称,郎某与丈夫徐某在余杭有一套房子,所有权人为丈夫徐某,但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底,丈夫在未告知郎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在签署合同时一人签上夫妻两人的名字。
郎某称,郎某与丈夫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多年,郎某和儿子一直居住家中(即争议房屋),而丈夫居住在其父母家中。郎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是以丈夫名义作为所有权人,但这个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去年开始,原告家中不断有人前来寻找丈夫,称徐某欠债,可郎某不知内情,也无法找到丈夫询问。据郎某查证,丈夫徐某已经将原告现居住的住房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而郎某毫不知情。
郎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丈夫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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