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勘验笔录模板要怎么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手机短信属于视听资料,当然有的人也认为是书证,只要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勘验笔录模版
(××××)民×号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被邀参加人:×××(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记录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
勘验情况和结果:。
(以下无正文)
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全文6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