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条件是什么
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洛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材料
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占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
三、商洛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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