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是:(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