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
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医疗过失造成的。(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总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赔偿总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全部损失的赔偿额不超过10%)
在实践中,医生和病人都承担50%的同等责任。
不同的责任程度对赔偿金额的影响较大,体现了过错程序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这比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公平合理,即只要认定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都应承担100%的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是对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其本义是“主要原因”或“重大原因”,但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似乎是基于因果关系的,需要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仅为专家证言,只能在人民法院发挥证据作用,不具有绝对约束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合议庭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询问责任程度,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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