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8年6月28日国税发[199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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