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中院修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6 13:00:20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民生民利,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法和自治区高院相关法律法规,河池中院修订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管理规定,今年8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经修订后试行。

针对有当事人反映,过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个别案件,存在鉴定周期过长、对外委托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不够公开透明、可能存在潜规则和暗箱操作等情况,河池中院重新修订《管理规定》,明确在机构设置、收案程序、机构选择与委托、回避制度、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实施、委托拍卖的暂缓、中止或撤回、责任追究、鉴定、评估的审核、异议、听证、委托期限、委托中止、委托终结、监督管理、相关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制度规范。

一是明确办案机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置或确定相应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审判阶段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市中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市中院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以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的司法评估、拍卖工作,依法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鉴定、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

二是公开鉴定、评估、拍卖机构选择过程。《管理规定》中规定,确定鉴定、评估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审判阶段中,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放弃选择权的,采用随机方式选定鉴定、评估机构,人民法院根据随机选定结果进行指定。执行案件的评估、拍卖,一律采取随机方式指定。

为使相关工作公开透明,《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鉴定、评估、拍卖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时亲自或派单位代表、委托代理人携相关单位工作证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场参加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过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和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选定机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执行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当事人等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到场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三是严格规定办案期限。如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鉴定、评估、拍卖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的,法院安排2名工作人员在选择机构前15日,在当事人住所地或评估、拍卖标的物所在地以书面通知形式张贴送达,并将送达过程拍照或录像进行存档;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复杂的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需要延长委托期限的,鉴定机构应当于委托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事项。

四是加强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专业机构接受法院对外委托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更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对违反规定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专业机构,暂停其专业机构备选资格,暂停期限为6个月至1年;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除名,并在下一期备选名册中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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