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必须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话,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中,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话,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庭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期 限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的期限为四十五日。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及时和高效,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的期限为四十五日。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中,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话,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及时和高效,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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