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九日第1187次会议通过海事法院受理以下的海事海商纠纷案:
1.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开燃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5.从事海洋或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6.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8.海事行政案件;
9.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10.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1.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12.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13.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和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
14.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5.海事强制令案件;
16.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17.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8.海事支付令案件;
19.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2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21.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
22.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23.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24.法律规定的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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