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包括保管方和存货方,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等;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入库场的货物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支付仓储费、货物被损毁的有权要求赔偿等。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必须按协议出资,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不得任意抽回其投资资金;
(四)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五)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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