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3-07 21:00:47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一、合同标的怎么填

合同标的应该填标的名称。合同标的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其按性质分为以下形式:

1、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借贷;

2、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加工承揽;

3、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4、其他合同。如:联营、委托、居间、赠与。

二、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其二,妥善保管义务;其三,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五,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其六,保管人赔偿责任;其七,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三、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吗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赔偿的。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货物毁损的,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造成货物毁损的,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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