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非婚生子女医疗费用支付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其生父和生母双方共同承担此项义务。
若父母双方已结束同居关系,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先行负责垫付相关款项,之后再依法向对方主张权利,但需排除双方已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有非婚生子女同样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各项基本权利,而社会各界及个人均被强制要求尊重并保护这一权益,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歧视行为都是违法且不容忍的。
对于那些未亲自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他们必须承担起对尚未成年抑或是无法步入社会自立的子女提供必要经济支持的责任,包括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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