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4月16日,某物业公司职工余-洪(化名)在清洗玻璃时,从5米高处摔下,经医院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物业公司为其垫付了10余万元医疗费。事后,当单位将医疗费用送至医疗保险部门报销时,医保部门发现,余-洪住院期间有3.6万元的非医保药支出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因此不予报销。对此,医院称,余-洪当时的病情非常严重,必须用一些非医保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医院不存在滥用药和过度医疗问题。单位遂找到余-洪,让其自行支付,双方发生争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余-洪承担3.6万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物业公司主张劳动部门未能报销的医疗费应当由余-洪承担,将会导致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保障程度低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明显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另外,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范围外的非医保用药,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重视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n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n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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