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下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实施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保持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与其他单位再就业。保持劳动关系时,原单位负责计划生育问题并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开支;解除劳动关系时,新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并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与其他单位再就业时,由新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并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原单位应该为独生子女颁发费用。如果是下岗,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下岗人员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那么他们的计划生育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并承担这部分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开支。
2.如果下岗人员虽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到另一单位再就业,那么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新单位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并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3.如果下岗人员已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应按规定将其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档案移交后,下岗的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应由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当纳入当地政府解决。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谁支付?
根据我国《独生子女父母有优先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规定》,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谁支付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负主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生子女父母有优先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规定》明确指出,独生子女父母有优先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形,其中包括:独生子女父母有特殊困难,其子女具有本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具有困难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杂费、住校费等费用,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同时,在符合特殊情况下,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有优先安排子女出国的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同时,独生子女父母在符合特殊情况下,可以享有优先安排子女出国的权利。因此,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同时,在符合特殊情况下,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有优先安排子女出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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