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身份证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华人、华侨应出示本人现居住国签发的护照及居留证(须经市公证处译成中文才有效)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有效证件;
2.港澳同胞应出示本人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无设人事部门的,应到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加具意见;
4.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5.无单位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6.农村、乡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办理身份证明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下列侨务部门办理:
1.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到市外侨局办理;
2.县(市、区)属的干部职工和无单位的,到所在县(市、区)外侨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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