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过程必需遵循相应规定及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土地供应方需汇足依据出让合约内容所规定的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款项,并且获得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供应方需要依照出让合约的约定,对土地进行符合规划要求的投资开发,若是涉及到房地产建设项目,预售时须满足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要求,而对于成片发展土地,则需要构建出适合于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若在销售房产的环节中,地上建筑已完全修建完毕,则应优先处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事宜,然后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将土地及其承载的地上建筑物共同转让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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