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对企业领导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工人与企业的纠纷主要是劳动争议。例如工人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因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工人对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村民对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如果有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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