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继续赔偿
时间:2023-05-02 16:54:04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超过护理期限、辅助器具支付期限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限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由人民法院处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照料、准备辅助设备,或者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有关费用五年至十年。本条是连续赔偿的规定,即一次性赔偿超过规定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存在的,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的详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赔偿代理人支付护理费用的最长时间,辅助器具费用或伤残赔偿金不允许向赔偿权利人支付,需要20年以上。这一规定过于死板,致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伤残赔偿金无法得到保障。本文赋予了赔偿期满后再起诉的权利,使按20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赔偿法的不利因素基本消除。在继续赔偿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规则:(1)继续赔偿的赔偿项目具体。根据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只有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设备费和伤残赔偿金。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应无限期扩大连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护理费,是指因权利人在规定的护理期后确实需要继续护理,致使受害人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料而发生的费用。这种支出也是侵犯健康权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后果,是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失。被害人的护理费用过去虽然可以得到补偿,但以前的护理费用与本次护理费用不同,仍应得到补偿。连续补偿与常规补偿的区别在于,常规补偿中的护理费之前已经确定,实际发生了,而连续补偿一开始无法确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在原赔偿的基础上仍不能得到完全的救济,需要重新获得赔偿,这就产生了继续赔偿的效果,照顾是被害人赔偿的必要条件。两者的赔偿时间也不同。日常赔偿中的护理费用期限,应当计算至被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或者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应超过20年;护理费在继续补偿中只能继续支付5至10年的相关费用。

辅助设备的成本实际上是残疾人辅助设备的成本。虽然传统的补偿方式已经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了补偿,但有些受害人可能因为残疾而终身需要辅助器具,因此以前的补偿方式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需要,因此很难补偿受害者继续准备辅助设备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赔偿继续准备辅助器具的费用,非常有利于对残疾受害人的保护,也是一种人性化的措施。但法院在要求赔偿继续准备辅助设备费用的具体案件中,应注意继续准备的现实需要,不能赔偿一些不必要的配置费用。

伤残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造成残疾,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受害人正常收入减少或损失的行为。这种损失在常规补偿中已经得到了补偿,但在补偿期过后,残疾受害人可能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此时有必要对受害人进行进一步的补偿,这就是连续补偿中的残疾补偿。连续补偿中的伤残补偿与传统补偿中的伤残补偿存在差异。前者在赔偿期超过赔偿期后提出索赔,后者在受害人受伤后提出索赔;赔偿期限也不同。继续赔偿中的伤残赔偿金为5年至10年,而常规赔偿中的伤残赔偿金“自伤残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设备费或者伤残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权利人支付五年至十年后仍然存在,需要继续护理的,配置辅助设备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没有解释规定。基于侵权赔偿法的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应当允许,只要损害存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权利就不应受到次数的限制。(2)要求连续赔偿的时间是具体的。根据《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只有在规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支付期或者超过残疾赔偿金支付期后,才能提出继续赔偿请求。在此之前发生的这些费用也要接受正常的补偿处理,不存在继续补偿的可能。

如何确定“超过规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的支付期或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期”?我们认为,这取决于受害人受伤后,在法院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有权获得赔偿的人的决定。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定本规定确定的最长20年期限不是本条规定的给付期限。例如,根据第二十六条和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确定被害人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期限为18年。十八年后,被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仍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五年至十年的费用。(3)必须有进一步赔偿的真正需要。

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进一步的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一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残疾被害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二是残疾被害人确实需要准备辅助设备;三是残疾被害人不具备劳动能力以及生命的源泉。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残疾受害者才能继续得到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赔偿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赔偿方式,另一种是定额支付方式。前者是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消失;后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分期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可见,以定期补偿的方式不存在连续补偿的可能,只有实行一次性补偿,才有连续补偿的可能。这也决定了在连续补偿过程中,对有补偿权的人支付5至10年的相关费用,也必须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而不是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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