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法院首次适用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
时间:2023-06-09 11:32:32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为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僵局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日,江阴法院就适用该条规定,首次判决解散公司。

2004年12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蒋某、金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艾普公司,其中王某出资23.4万元占公司39%的股份,蒋某出资22.8万元占公司38%的股份,金某出资13.8万元占公司23%的股份。公司多舛,在经营期间,三股东发生冲突,持续三年未召开过股东会,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期间,蒋某伙同其妻子故意仿造工资单、故意增加成本、隐藏设备,导致经营无法开展。2008年9月18日,艾普公司申请自行注销了税务登记后公司便一直未再经营。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持有艾普公司的39%股权,故王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艾普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间发生冲突持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并且艾普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申请注销了税务登记,公司业务已无法经营,继续存续势必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解散公司的申请后,第三人蒋某、金某未到庭陈述,表示放弃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股东间的冲突,并且由于公司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事实上也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因此王某申请解散公司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解散艾普公司。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死亡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1、被吊销营业执照; 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3、因公司资不抵债破产而解散。 公司解散时,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解散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24-01-07 15:00:14
查看公司解散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公司解散 最新知识
针对江苏江阴:法院首次适用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江苏江阴:法院首次适用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