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职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时间:2023-06-10 09:44:19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钱某是广昌县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4年8月27日中午,钱某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前往他处派送快件的路上与一辆小型货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型货车逃离现场。钱某因此受伤,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腿关节脱位,多发性肋骨骨折。当地交警作出结论,出具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2014年9月2日,钱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钱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一,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款主要在第十四条及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是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该条款的语词结构来看,可知,本人如果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时候,则不构成工伤,而其他情况下就该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不排除在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形,此时还可以同时引用第七条的兜底条款来认定工伤。

第二,从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看,《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我国的劳动法一样同属社会法范畴,其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弱者权利。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事故责任交警无法做出认定。此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该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职责。如果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够证明存在其他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形,那就该认定钱某为工伤,而不能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不予认定。再者,本案肇事车辆及车主至今未被查获,这样就导致钱某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如果我们将此类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就无异于让受害的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后果,这与社会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离。

全文7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伤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职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职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