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合同类型很多,但经常遇到的主要包括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流配送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除上述特征外,各类合同自身还会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如保管合同的实践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等。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过程中,要根据合同的不同特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物流服务合同的特征
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
互负义务;有偿则是指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物流企业以收取服务费用来盈利,所以服务不能是无偿的。
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物流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物流企业向物流
服务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为。虽然在物流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用户的货物被物流企业实际占有的情况(如保管、运输等),但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物流企业没有处理货物的权利,必须按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完成物流服务项目。
物流服务的一方是特定主体。合同的主体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要求。但基于订立合同的要求,物流合同的一方应是特定主体,即依法成立,专门提供物流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流服务合同对第三方有约束作用。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通常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但物流合同有其特殊性。物流企业作为服务商,在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并非收货人的情况下,通常要向第三方——收货方交付货物,收货方可以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同时也应自觉受合同规定的收货期限、地点等条款的约束。
物流服务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在交易频繁的商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领域,服务商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被广泛采用。邮政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条款),邮政物流服务合同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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