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时间:2023-04-07 10:43:04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第36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个条款听起来有点复杂有点绕哈,其实也就是分为简单的两步走,一,先变更监护人,一般夫妻关系中;

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另一方会自动成为对方的监护人,所以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将监护人由配偶变更为其他人。

变更完监护人之后进入第二步,也就是离婚,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之诉。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监护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剥夺监护权吗

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剥夺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上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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