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23 05:10:51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一、罪犯减刑后犯新罪怎么判罚

要看是不是构成累犯,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构成累犯,就应当正常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因再犯的新罪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而对减刑裁定效力有不同的影响:如果是减刑之后再牙巳新罪的,因为这种情况属新罪是于减刑裁定正确适用的情况下发生的,该新罪对此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故此时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尚需执行的刑罚)依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再犯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则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地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减刑之前再犯新罪的,即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的新罪的,由于这种情况下犯罪是在减刑适用之前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完全可能使人对减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首先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其次将再犯之罪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即原判之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刑法第7l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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