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的概念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04 10:13:59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研究商品房预售我们首先应当知道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就是说,商品房必须是进入流通和交换领域的房屋。商品房的买卖按其买卖方式、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两种形式,其中的期房买卖就是本文所谈到的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于1954年最先推出楼宇“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房屋预售是如何

1、房屋预售也称商住楼预售,楼花交易,就是指房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承诺,由购房者交付订金或订金,而在未来一定时间有着期房的房地产交易个人行为。其本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交易的仅仅房屋的一张股指期货合约。它与制成品房的交易已变成我国商住楼销售市场中的二种关键的房屋市场销售方式。

2、房屋预售规章制度是导致房价持续上升的关键原因之一。在房屋预售规章制度下,房地产业房地产商不但能以成本低应用金融机构资产、免息占有购房者的预交款及其承建方的垫付,并且都不要承担房屋的存货成本。因此房地产商说白了预售房价格低仅仅错觉,事实上房地产业房地产商在应用各种各样对策让房价持续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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