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人数超过200人就被认定非法集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在刑法和所有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一个集资对象人数的固定规定。
只要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就被称为非法集资,和人数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一、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所谓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罪)的必备特点“社会性”,就是指集资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集资。其他三个特点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
这里的社会性包含两个含义,一个是对象的广泛性,另一个就是对象的不特定性。
题主问的人数超过200人,应该就是指集资对象超过200人。很遗憾,在刑法和所有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一个集资对象人数的固定规定。
当然,出现这种误解的原因,是因为在金融法规领域,有很多关于出资人数、股东人数的规定。
比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人数上限是两百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和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募资人数也是200人,而大量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都会采用各种形式突破募资人数的规定。
因此从直观的感觉而言,很多人会认为,各类私募集资型投资计划只要募资人数超过了相关规定,就会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关于不特定对象的规定。这种理解并不严谨,因为刑法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规并没有对集资对象的人数进行规定。(除了擅自发行股票罪以外)因为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对象的判定,一是看集资是否对参与人(集资对象)的抗风险能力进行了筛选和控制;二是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力。
以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为例,即便是在穿透审核其出资人超过50人以后,比如是80人,但是如果其严格依照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集资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且有相关的书面考核证据和材料,那就不能认定其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
当然,有个例外,那就是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中,针对发行股票、债券的对象,其规定了明确的人数标准,超过了就可能会被认为犯罪。比如针对不特定的人数30人以上,或者是针对特定的对象,2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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