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的权利。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是几年选举一次
全国人大代表五年选举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在不能进行选举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下,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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