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常的任期为五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前两月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圆满地完成挑选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若遭遇无法进行选举的特殊状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以其所有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赞成,方可将选举适当延期,从而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得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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