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有: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2、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5、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的,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下,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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