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房产证谁的名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上会保留原房产证上的名字,这就是被拆迁方的名字。
这主要是由于拆迁合同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针对房屋不动产签署的一份协议,它上面通常都会标注被拆迁人的姓名。
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名字往往会跟拆迁合同上的名字保持一致。
但是,倘若此人与签订合同者为原拆迁房产的共有者,那么在确立拆迁房产证的时候,他们二人都可以获得姓名登记权。
而且在房产证出具之后,您还可以通过过户程序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您拿到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才具备将其进行流转交易的资格。
并且请知晓,拆迁安置房可能会有一些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例如在某些地区,在五年之内,此类房产是不能够投入市场交易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解答,欢迎随时找寻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房地产机构问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
一般是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子,则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或者赠与人、被继承人没有特别表示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的,那么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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