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拆迁协议不能更名,理由如下:
1、因为拆迁房屋拆迁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征用公民房屋时,向公民赔偿的另一套房屋,是拆迁赔偿的一种手段;
2、拆迁房屋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指名要赔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三人想购买被拆迁房屋,至少要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拿到房地产的产权证,才能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转让手续。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公室申请房地产登记。有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什么是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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