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名称如何变更。拆迁后取得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拆除协议的主体名称不能重命名,否则将成为另一个协议。两人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处理拆迁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遵守规定。双方原协议如有变更,则无效,只能重新签订。二是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安置房建设的利润往往限于死亡。因此,建筑商往往偷工减料增加利润。此外,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串通一气,造成安置房质量普遍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任或示范性的项目,比如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并不多,可以算中奖。
2。很多安置房没有完整的产权,即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许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即不收取出让金。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性质是出让,即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安置房在今后的交易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的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这个要求,但法律规定是要交的,所以一旦政府出台政策,很可能就要交了。很多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即几年内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商品房法律是不允许转售的。安置房用地是划拨的,不同于一般购买的商品房(商品房是开发的,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但安置房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上市交易。因此,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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