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时间:2023-03-22 18:51:35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通常都不可以拒绝,但是,会存在一些情况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注意: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由此可知道,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可免除给付赡养费的义务。那么哪种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一、民法典没有老人的监护权需要赡养吗

民法典规定,赡养人对老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赡养人仍然要承担支付赡养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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