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境内再投资性质适合界定
时间:2023-06-06 05:40:30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外国公司境内再投资性质

1、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如果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要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3、结论:再投资设[微软用户1]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

另外,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再投资企业也属于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则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再投资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利用从所投资的企业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涉及到退税,则可能需要提供外汇性质的认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用分配红利之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为人民币出资,对此出资不必作所谓的外汇核准的认定。

5、理论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东(出资人)的企业才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就是内资企业。但在实务中,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之说、有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之说、有颁发批准证书之说、有批准证书加注之说、有营业执照加注之说等等,不一而足。是内资还是外资?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马建荣律师所举,内资可以自由投资商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商业仍需经过审批;如果举极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领域禁止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该领域一样被禁止。

二、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5、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7、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由投资者签名盖章的被投资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及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四、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需经外经贸部门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3、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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