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当行为人出售自己通过受赠得来的房屋,那么再出售赠与的房屋的时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出售房屋的时候不需要提供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等书面证明。
房产赠与房产过户
1、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其中将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人是房地产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地产的人为房地产受赠人。确认所有权都需要过户,赠与省钱都需要交纳3%-5%的契税。
2、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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